1、員工建議改善辦法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 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 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 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 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
2、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 等項。 (四)預期效果: 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后, 可能獲致的成效, 包括提高效率、 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于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 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并應由人 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 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 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 理并得與召集人洽商
3、后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一)關于員工建議建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于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于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于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后,認為完全者,應即于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 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 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 30 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 起 15 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于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二)對于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后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 益者。 (三)對于商品修護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