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形象,提高員工榮譽感,并顯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員應 配掛名牌。 第二條 名牌一律掛在上衣上三個扣子間,不得掛于腰際或以其外衣遮蓋,違者 以未配名牌處理。 第三條 上班時間,員工應于辦公場所及門市部配掛名牌。 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仍應掛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滿后由管理部 訂制;離職時應繳回,否則折價賠償 100 元;任職未滿 8 個月離職時應扣工本費 60 元。 第五條 名牌有遺失或損壞,應通知管理部補發,每枚扣繳工本費 60 元;如為故 意損壞,并記小過一次。因公損壞時應報請單位主管簽證后,交管理部補發。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解雇或移交法辦: (一)利用名牌在外作不正當的事情者。 (二)將名牌借給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壞本公司名譽或肇事者。 第七條 各單位主管應督促所屬員工掛名牌,并由管理部負責追蹤考核工作,未 掛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罰款 20 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罰款 外,每次記申誡一次,主管并連帶處分。門市部人員統由門市經理負責督導。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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