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識別證使用準則員工識別證使用準則 第一條 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進員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單位制發員工識別證。 第二條 員工識別證為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識別之用,不得作為其他身份之 證明。 第三條 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或在辦公處所及廠區范圍內,應按規定配帶 識別證以資識別。 第四條 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未按規定配帶識別證者,禁止出入。 第五條 員工識別證應配帶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條 員工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 第七條 員工于離職時,應將識別證交還人事單位注銷。 第八條 員工識別證如有遺失,應交附工本費 5 元向人事單位申請補發。 第九條 違犯本準則者,依其情節輕重簽請總經理議處。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規定事項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簽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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