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書管理規則文書管理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文書管理制度化,以增進文書處理之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規 則。 第二條 范圍 本規則所稱文書管理,指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 業部、業務執行部 門)與外界來往的文書(包括電報)及關系企業 (含公司內容)各部門間來往文書(包含簽呈), 自收(發)文至歸檔全 部過程之辦理與控制。 承辦部門 第三條 總收發部門 總公司各部門與外界來往文書的收發由總管理處總務部門統一辦 理,各公司(工廠)所在地的總收發由其所屬總務部門辦理。總收發 部門負責文書之收受及發送。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一)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外界來、 往的文書
2、,以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管理處為管理部門;營業、采購、 工務、資料、法律、服務、訓練等業務部門的文書,得以各該業務 部門的最高主管部門為管理部門。 (二)各公司(工廠)所在地與外界來往屬地區性文書, 以其所在 地之經理室或管理處(或總務部門)為管理部門。 (三)關系企業各公司、部門間來往文書原則上以廠、處、部、 室以上部門為管理部門。 (四)管理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來 往文書的核稿及收發、拆封、登記、分文、稽催、校對、監印、檔 案管理等事宜;文書未按規定處理者,管理部門不得受理。 第五條 主辦及會辦部門 (一)文書內容所涉及的業務主辦部門為該項文書的主辦部門, 如有涉及其他部門時,其他部門則為該項文
3、書的會辦部門。 (二)本企業各類資料對外統一報送的主辦、會辦及提供部門。 行文 第六條 行文類別 (一)函:發布規章或臨時性規定及對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私人或 關系企業各公司間及公司內各部門間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使用。 (三)便函:關系企業各公司、部門間或公司內各部門間業務接洽時 使用。 (四)簽呈:下級對上級有所請示或報告時使用。 (五)電報:業務處理須以電報行文時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機關規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 依實際需要印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書依據司法部門規定程序實施;訴訟文書,依政府有關部 門訴訟審議 委員會規定程序實施。 2.會議紀錄及例行表報等的發送不必行文。 第七條 行文名義、署名及印信借用 (一)對關系企業外機構行文的名義、署名及用印規定如下: 1.以公司名義由董事長署名蓋董事長職章: 屬政策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