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 1.0 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印章是指刻有公司、部門及管理處全稱的,代表單位名義傳達信 息、往來公文、出具證明等所使用的圖章。 2.0 管理要求 2.1 所有印章由專人保管。 2.2 各部門有制作印章的需求,按照要求填寫印章制作申請表 ,經公司批準 后方可制作。 2.3 保管印章的人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也不得隨便將存放印章處的鑰匙 交給他人代開代取。 2.4 印章如有遺失或誤用,責任由保管人及主管領導承擔。 2.5 印章遺失時,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報失。 3.0 印章的使用 3.1 使用印章,須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用印。 3.2 以公司名義對外的公函及報表等,由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 ,將印 章使用登記表 連同需加蓋公司印章的資料送交部門領導及總經理審批簽字后方 可用印。特殊情況,由印章主管部門負責人用印,事后及時補簽。 3.3 需加蓋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3.4 凡需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經財務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 印。 4.0 印章的刻制、更換和廢棄 印章的刻制、更換和廢棄須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并做好記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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