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下停車場感應卡使用規定地下停車場感應卡使用規定 1 . 使用感應卡時,需停車將感應卡在讀卡機前紅燈處晃動一下,待擋車器抬 桿后方可以低于 5km/小時速度通過(感應卡感應距離約 50 -70 )。 2 . 感應卡僅限于地下停車場出入使用,實行一車一卡制,進出地下停車場務 必進行讀卡操作,如車輛缺少駛入/駛出的單項讀卡記錄,該車將無法使用該卡再次 駛出/駛入地下停車場。 3 . 車輛在出入地下停車場時請勿緊隨前方車輛,一定要待前方車輛通過欄桿 后再進行讀卡,確認擋車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擋車欄桿砸車。 4 . 車主/駕駛員將車停好后,一定要將感應卡隨身攜帶,禁止置于車內,做到 車、卡分離,乙
2、方因停車證或感應卡保管不當發生車輛丟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 任。 5. 車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出入停車場時,不經讀卡機讀卡而緊隨前車通行發 生事故的,由車主/駕駛員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設備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6. 地下停車場采用一卡一車制,如人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進入多輛車的現象 發生,物業辦公室將根據協議取消其停車場使用資格。 7. 車主/駕駛員如不慎將感應卡丟失,請立即電話通知物業部辦公室,并于 24 小時之內到物業部辦理書面報失手續,以便及時控制,保障車輛的安全。 8. 您的停車期限是由地下停車場管理系統計算機進行控制,因此,請使用人 在協議到期前 15 日內到物業辦公室辦理續約手續,以防止您的使用不便。在協議期 滿后如您仍未到物業辦公室辦理手續,該卡號將被電腦自動注銷,停止使用。 9 . 地下停車場限高 2.5m。 10、為了維護車場的安全停放秩序,須嚴格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