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改為: 該商鋪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中已標注。 乙方對于場地的位置、周邊與整體狀況已經充分了解并同意租賃該商鋪;商鋪租賃期間,如 該商鋪面臨任何消防及相關問題而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因乙方過錯 該場地消防及相關問題對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致行政機關的行政 處罰等) ,由乙方承擔責任并對甲方及第三方進行賠償。 2.4 改為: 乙方聲明其在簽署本合同前已經現場查驗并充分認可商鋪狀況, 已充分了解租賃場所及所屬 項目的周邊環境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環境、 交通狀況、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周邊建筑設施等) 及該工程建設現狀, 乙方對租賃場所的
2、承租已充分考慮到上述因素。 在合同簽訂前甲方已書 面告知乙方相關情況的前提下, 乙方同意不因商場共用設施設備通過該商鋪或有共用通道穿 越該商鋪(如涉及)等原因向甲方、物業公司、商運公司主張減免租金或物業服務費、商業 管理費。 如乙方進場后甲方擬在該商鋪內增設共用設施設備或通道, 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實 施。 2.7 改為: 甲方已明確告知乙方,簽署本合同時租賃場所、所在土地已設定抵押。但雙方確認該事項不 影響雙方房屋租賃關系。 如因前述抵押、 債權及其他第三方權利而導致乙方無法合法使用該 場地,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應當據實結算租金、無息返還本合同項下的保證金,但 不再承擔其它責任。 3.1
3、 改為: 該商鋪用途列于附件三第二部分, 未經甲方或商運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變更租賃用 途或經營品牌。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甲方或商運公司有權要求乙方出示與上述品牌(包括商號、商標等)有關的營業執照、注冊 證書、授權經營證明等文件,和衛生許可證、員工健康證(僅適用于餐飲、休閑飲食業態) 等并加蓋公司鮮章,供甲方留存,乙方不得拒絕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該商鋪開業后 30 日內提供前述合法有效文件,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3 改為: 乙方將該商鋪用于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國家、 該物業所在省份及城市有關商鋪使用、 租賃和物業管理等法律、 法規和政策等的規定辦理改 變該商鋪用途的報批手續, 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 但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并不保證該商鋪適用作任何乙方指定的其它用途。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