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 本股權轉讓合同由以下雙方在友好協商、 平等、 自愿、 互利互惠的基礎上, 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合同雙方: 出讓方 1: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鑒于: 1. 有限公司是一家于 2011 年 08 月 日在 市合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 注冊號為: 法定地址為: 經 營范圍為:房地產買賣、租賃、調換等流通領域內的經紀代理活動,房地產營銷策劃、信息 咨詢服務。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 2. 出讓方 1 在簽訂合同之日為 公司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為 元, 占注冊資
2、本總額的 %;出讓方 2 在簽訂合同之日為 公司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 為 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 3. 現出讓方 1、出讓方 2 與受讓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一致同 意出讓方將其 2 人所擁有的 公司的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而簽署本股權轉 讓合同。 定義: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合同中詞語及名稱的定義及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1. 股權:出讓方因其繳付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中國法律和公司 章程所賦予的任何和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公司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 理者等權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
3、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簽署之日: 指合同雙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 4.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5. 合同標的:指出讓方 1 以及出讓方 2 所持有的 公司的 %股權。 6. 法律、法規: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頒布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_ 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 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范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 第一章 股權的轉讓 1.1 合同標的 出讓方 1 將其所持有的眾聯策略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出讓方 2 將其所持有的眾 聯策略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1.2 轉讓基準日 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為 20 年 0 月 日。 1.3 轉讓價款 本合同標的轉讓總價款為 元(大寫: 萬元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