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佳兆業物業佳兆業物業前期配合操作指引前期配合操作指引 1 1、目的目的 規范物業公司在項目營銷各階段中的配合工作。 2 2、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佳兆業物業分公司在項目營銷各階段中的配合工作。 3 3、職職責責 3.3.1 1 總部總部品質品質職能部門職能部門 3.1.1 負責指導物業分公司開展前期配合工作。 3.3.2 2 下屬分公司下屬分公司和和物業服務中心物業服務中心 3.2.1 負責前期配合工作的實施。 4 4、 內容與要求內容與要求 4.14.1 營銷策劃介入營銷策劃介入 4.1.1 物業分公司須參與項目所在公司營銷方案討論, 對以下內容的銷售承 諾提出相關意見: 4.1.1 對
2、于銷售過程中涉及到物業分公司的相關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水平 標準的描述; 4.1.2 買房優惠政策中有關抵繳物業管理費的條款; 4.1.3 物業管理費的收繳標準的變化; 4.1.4 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空房的處理辦法; 4.1.5 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及主要注意事項; 4.1.6 物業分公司代收、代繳服務內容; 4.1.7 物業分公司日后市場開拓經營項目方面。 4.1.2 嚴禁出現銷售過程中的過分承諾,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正常開展和管 理費及其他物業相關費用的收繳帶來諸多不便。 4.24.2 開盤階段開盤階段 4.2.1 銷售配合工作方案 4.2.1.1 銷售開盤階段物業分公司應提供的配合工作包括(不限于
3、,具體根 據項目所在公司要求確定): a) 銷售現場管理(售樓處、會所及室外環境、秩序等); b) 樣板房管理(樣板房清潔、維護、秩序、引導等); c) 營銷推廣活動配合; d) 房產銷售人員的物業知識培訓; e) 協助申報物業管理單位招標手續。 4.2.1.2 在售樓進入到內部認購前 1 個月,物業分公司根據項目所在地產 公司的具體要求制訂銷售配合工作方案,明確規定需要提供配合服務事項、 人員安排、工作內容、成本測算,以及相關準備工作的落實責任和時間要 求。 4.2.1.3 項目所在地產公司應在內部認購前完成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物業 管理公司招標手續,物業分公司予以協助。 4.2.1.4 營銷配合工作方案中必須包括相關費用測算,并由項目所在公司 承擔,費用測算和結算按佳兆業集團控股前期物業配合費操作指引執 行。 4.2.1.5 物業分公司制訂的銷售配合工作方案經項目所在地產公司批準后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