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二零一四年二零一四年 六月六月 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甲甲 方: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乙乙 方: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甲方是 (企業概況) 乙方是 (企業概況) 【戰略合作協議簽訂企業簡介戰略合作協議簽訂企業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合作,促進共同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 著互惠、互利、公平的原則,雙方同意自 2014 年 月 日起結 為戰略合作伙伴,并達成如下框架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第一條 雙方同意, 雙方互相認可, 并在各自的商業拓展計劃內, 將以
2、對方為重點考慮的合作伙伴。 第二條第二條 甲方可根據其拓展項目的商業規劃需求,優先知會乙方 關于其在中國內地各個城市的拓展計劃。 在乙方旗下品牌符合甲方具 體項目之定位和規劃的前提下,甲方優先考慮與乙方合作。 第三條第三條 甲方將充分考慮乙方的商業布局需求。如雙方就該具體 項目達成合作, 甲方將全力協助及支持乙方在甲方該商業項目中的營 運。 第四條第四條 乙方亦可根據其拓展需求,優先知會甲方關于其在中國 內地各個城市的拓展計劃。 同時應提供布店的基本要求和標準供甲方 參考。 第五條第五條 如在某具體城市存在與甲方項目類似的其他商業項目, 乙方將優先考慮與甲方合作。 第六條第六條 本協議為甲、乙
3、雙方合作之原則,不具有強制性,并不 針對任何第三方。 具體合作個案應有項目所在地雙方子/分/關聯公司 在本原則下另行簽署相關的合同, 并按合同的約定執行相關具體事務。 第七條第七條 本協議一經簽訂,即許可對方在合作期間對外互稱“戰 略合作伙伴” ,雙方可利用對方相關標識進行宣傳和推廣。但雙方承 諾,所作的宣傳和推廣不得抵觸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關款項,亦不可 損害對方的利益。 第八條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 協議內容及雙方合作過程中而獲知的對方的各種商業信息, 此保密義 務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解除。雙方同意違反本條保密義務的一方,應 當向對方承擔所遭受的相應的損失。 第九條第九條 雙方同意,雙方簽訂本協議并不代表各方將對方認可為 進行本協議內容合作事宜的唯一方。 雙方均可向任何第三方簽署同本 協議相同或相類似的協議,并不必向本合同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雙 方同意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