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管理消防安全強制規定商業管理消防安全強制規定 3030 條條 第一條 各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 第二條 建立由商業管理公司、分包方、商戶等在廣場工作的人員組成的 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 第三條 定期組織商業管理公司員工、商戶營業員等相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 訓及演練。餐飲廚房員工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商管公司新入職員 工、商戶營業員到崗一周內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在廣場作業 的分包方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第四條 建立并定期更新消防重點部位臺帳,制定重點部位防火巡查機 制,落實管理責任人,特殊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監控員、電工、電 梯工、焊工等)必須
2、持證上崗。 第五條 嚴格落實日、周、月“三級檢查”制度,重大節假日 7 天前,由總經 理親自組織主力店等相關方進行消防安全聯合檢查。 第六條 消防控制中心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次消防監控員不得少于 2 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七條 消防安全問題須責任到人,做到檢查與考核掛鉤,考核與獎懲掛鉤。 第八條 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系統聯動測試,每年由專業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的消 防系統測試,并出具書面的測試報告。 第九條 定期開展安全用電檢查,防范電氣火險,每年至少進行 1 次使用熱成 像儀的電氣安全檢查,每 2 年至少聘請專業公司對廣場進行一次電氣 安全專項檢查。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發生
3、故障應立即組織修復,無法短時間修復的,須采取 有效措施彌補設備設施故障造成的功能缺失。 第十一條 廣場內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區域外,所有區域禁止吸煙,并設置醒目 的禁煙標識。 第十二條 制定和落實消防通道、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日常巡查機制,保證消 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 嚴禁易燃、易爆、具有強烈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廣場;嚴禁在廣場 區域內燃放煙花炮竹、焚燒紙張及垃圾、給汽車加油等危險行為。 第十四條 必須與主力店、步行街、底商商戶及庫房用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 書。 第十五條 建立與主力店、步行街及底商商戶的月度消防安全會議制度,按期 通報廣場消防安全管理狀況和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主力店、步行街及底商商戶多次出現問題未整改的,須由總經理出 面協調解決。協商未果,經上報總部批準后,可采取閉店整改等強 制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餐飲商戶排油煙管道清洗臺賬,督促餐飲商戶做到: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