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規定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關 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 號)的要求,為整頓和規范 現有的中藥材專業市場,加強管理,特制定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的標準。 一、申請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程序 申請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生產經營行業 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聯合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分別審查同意后,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按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 13 號
2、令)的規定發放市場登記證,并分別抄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醫藥管理局、 衛生部備案。未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衛生部不予受理,未經國家中醫藥管理 局、衛生部同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準。 二、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應具備的條件 (一)各地區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必須依據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的總體 規劃,建在中藥材主要品種的集中產地或傳統的中藥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二)具有與所經營中藥材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設施和倉儲運輸及生活服務設 施等配套條件。 (三)有專業市場管理機構、稱職的管理人員(其中要有中藥材專業管理人員,或經縣 級以上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
3、部門認定的主管中藥師、相當于主管中藥 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有經驗的老藥工)、嚴格的管理辦法。具有與經營中藥材規模 相適應的質量檢測人員和基本檢測儀器、設備,負責對進入市場交易的中藥材商品進行 檢查和監督。 三、進入中藥材專業市場經營中藥材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 條件 (一)具有與所經營中藥材規模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或有經縣級以上藥品生產經營 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熟悉并能鑒別所經營中藥材藥性的人員,了解國 家有關法規、中藥材商品規格標準和質量標準。 (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藥品(中藥材)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 可證和營業執照。申請在中藥材專業市場固定門店專門從事中藥材批發業務的企 業和個體工商戶,由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生產經營 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發給藥品(中藥材)經營企業合格證后,再向同級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取得藥品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