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信銀行并購貸款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并購貸款行為,加強并購貸款業務的管理, 防范并購貸款業務風險,促進我行并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信銀行公司授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 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 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并購可由并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 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三條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并購貸款,是指我
2、行向并購方或其子公 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四條第四條 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 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五條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行各級機構開展的并購貸款業務。 第二章 業務基本規定 第六條第六條 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應符合國家產業及宏觀政策,符 合中國銀監會并購貸款業務的相關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條第七條 開展并購貸款業務主要有以下限制條件: (一)全行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銀行核心資本的比例不應超 過 50%; (二)對同一借款人的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 額的比例不應超過 5%; (三)并購的資金來源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 5
3、0%; (四)并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八條第八條 并購方申請并購貸款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并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 逃廢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并購方已建立完善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部 控制機制; (三)并購方的注冊資本金已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 按時足額到位; (四)并購方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 3 年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并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 反壟斷、 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 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取得有關方面的批準和履行相關手續; (六)并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 相關性,并購方通過并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 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 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九條第九條 各分行應在總行的統一安排和指導下開展并購貸款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