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房屋租賃條例及管理辦法(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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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房屋租賃條例及管理辦法(9頁).docx
1、 2017 年南昌房屋租賃條例及管理辦法年南昌房屋租賃條例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 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 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 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 以及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 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則,實 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五條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
2、房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主管部門)是同 級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 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房屋租賃 實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物價、工商、公安和稅 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主管部門做好房屋租 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國家授 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條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 產權利的;
3、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第八條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 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單位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 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 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四)出租柜臺的。 第九條第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地點、裝修及設施狀況和租賃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租賃用途;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