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食建筑設計規范飲食建筑設計規范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第 1.0.11.0.1 條條 為保證飲食建筑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 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第 1.0.2 條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筑設計(包括單建和聯 建): 一、營業性餐館(簡稱餐館); 二、營業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三、非營業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第第 1.0.3 條條 餐館建筑分為三級。 一、一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境舒適,設施、設 備完善; 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 完
2、善; 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一般餐館。 第第 1.0.4 條條 飲食店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 二、二級飲食店,為一般飲食店。 第第 1.0.5 條條 食堂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 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 第第 1.0.6 條條 飲食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37-87)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基地和總平面 第第 2.0.1 條條 飲食建筑的修建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與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選
3、擇群眾 使用方便,通風良好,并具有給水排水條件和電源供應的地段。 第第 2.0.2 條條 飲食建筑嚴禁建于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共衛 生的污染源應保持一定距離,并須符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 第第 2.0.3 條條 飲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應按人流、貨流分別設置,妥善處理易燃、易爆物品及 廢棄物等的運存路線與堆場。 第第 2.0.4 條條 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制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 等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 第第 2.0.5 條條 一、二級餐館與一級飲食店建筑宜有適當的停車空間。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設計建筑設計 第一節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第第 3.1.1 條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由餐廳或飲食廳、公用部分、廚房或飲食制作間和輔助部 分組成。 第第 3.1.2 條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的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