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合伙伙契契約書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第一第一條條、合、合伙標伙標的的 立契約書人合伙投資 (以下稱本店)於安徽 號設店之經營。立契約書人同為合伙事業之創始合伙人。 第二第二條條、合合伙伙事事業范圍業范圍 合伙事業以經營餐飲事業為主。合伙事業范圍、地址或本店營業地 址之變更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第三第三條條、合、合伙伙期期間間 自西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合伙人如欲續 約,應另行訂立新約。 第四第四條條、出出資額資額、出、出資資比例比例(股(股權權) 合伙事業營運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300,000 元整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60,000 元整,占全部股
2、份 20%。 第五第五條條、出出資資期限、方式期限、方式 1. 本契約書簽訂同時,各合伙人應將出資額一次繳清。 2.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 終止后,依本約第十條第二項約定辦理清算,屆時予以無息返 還。 3. 合伙事業如遇營運虧損時,則由開辦費用預備金進行支付,預備 金不足支付時,則由全體合伙人依出資比例補足預備金,其金額 由各合伙人另行共同議定之。 第六第六條條、入、入伙伙、退、退伙伙、轉讓轉讓、變變更更 1. 入伙:新入伙之合伙人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需完全承受、遵 守本契約約定事項。 2. 退伙: 創始合伙人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并須於三個月前告知其他
3、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可退伙;未經同意而因自行退伙 所造成損失,退伙者應負賠償之責。 退伙后以退伙當時的共有財產進行結算,因進行結算而產生之 費用或損失由退伙人負擔,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 算。 有人退伙后,未退出者有權保留所用的一切商業名稱(含合伙 事業名稱、本店店名、餐點名稱等,但不以此為限),且退伙 者應無條件簽署退出時所需的文件及處理一切退出時所應辦理 事項,并不得再對合伙事業之相關事項主張任何權力。 合伙事業所共有資本,如不幸虧蝕凈盡,以契約終止論;但若 全體合伙人愿意繼續增資,則不在此限。合伙人其中之一有意 繼續經營,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再出資加入時,欲續經營者不 得拒絕,并應就使用合伙事業名稱及本店店名之品牌價值、商 譽與其他合伙人協商。 合伙事業、本店經營不利時,合伙人不得退伙。 3. 出資的轉讓:合伙事業各合伙人非得其他合伙人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