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南大街商業步行街地區管理暫行規定(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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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南大街商業步行街地區管理暫行規定(4頁).doc
1、常州市南大街商業步行街地區管理暫行規定常州市南大街商業步行街地區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大街商業步行街地區(以下簡稱步行街)的綜合管理,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江蘇省城市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步行街,是指南大街以東,延陵西路以南、公園路以西、青果巷 以北圍合的區域(包括側平石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條 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步行街實行屬地管理。 鐘樓區人民政府行使步行街管理職能,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步行街綜合管理機構,具體 負責步行街的綜合管理、監督、協調工作以及日常事務工
2、作。 市公安、城管、建設、規劃、園林、工商、經貿、民政、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 依據各自職責,支持、配合鐘樓區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市相關部門在辦理步行街行政審批手續后,應當將結果抄告步行街綜合管理 機構。 步行街綜合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需了解未抄告事項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查 詢,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告知。 第五條 鐘樓區人民政府負責步行街綜合協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 報情況,研究、協調步行街綜合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并充分發揮地區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六條 步行街綜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并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 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步行街市容
3、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步行街物業管理單位是步行街市容 和環境衛生的責任單位,負責步行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步行街良好環境衛生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本規定 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舉報。 第八條 步行街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窗外和櫥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三)隨地吐痰和便溺、隨地丟棄廢棄物、隨地傾倒垃圾和污水的; (四)在施工場地不設置護欄、不及時整理和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 場地的; (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九條 步行街有從事下列行為的,應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戶外廣告(含店面招牌)的; (二)設亭、設攤、設點的; (三)其他需經行政許可的事項。 第十條 步行街禁止下列影響周圍環境的行為: (一)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