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象征。為了保證 我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嚴肅性、權威性,維護企業形象和合法權益, 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規范我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以 及停用和作廢,實現印章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印章。 第二章第二章 印章管理與使用細則印章管理與使用細則 第三條第三條 印章種類印章種類 (一)正式備案印章:在公司注冊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對外具 有法定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包括行政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財 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正式備案印章由公司總部綜合辦直接管理
2、, 用于簽訂各類合同和銀行開戶。 (二)公司備案印章:公司為各部門、分公司(辦事處)、項目 部配備的代表和行使某些內容和權力的印章,包括行政章、法人章、 財務專用章、項目部章、項目資料專用章。公司備案印章由使用單位 與公司簽訂印章使用和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嚴格約定管理責任人和 使用范圍。超范圍和越權使用,公司有權按私刻印章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 第四條第四條 印章刻制印章刻制 (一)公司各類印章刻制的申請由印章使用管理單位(部門)提 出,并根據需求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附件:表 1),將印章的用 途、種類、名稱、樣式等進行詳細說明。申請上報到綜合辦,經董事 長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印章的刻制。 (二
3、)審批通過后的印章刻制申請表在綜合辦存檔備案。正 式備案印章由綜合辦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 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司備案印章由綜合 辦根據公司規定雕刻。 (三)未經公司董事長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 各類印章。對私自刻印、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 任,由此導致的所有法律、經濟、民事等責任均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條第五條 印章啟用印章啟用 (一)印章刻制完成后,綜合辦應指定專人領回并交部門領導, 填寫印章啟用登記表(附件:表 2),登記印章圖樣、領回時間、 領交人員等信息并以紅色印泥加蓋在綜合辦印章存檔冊中存檔,以便 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綜合辦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 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第六條 印章保管印章保管 (一)正式備案印章僅一套,全部由公司綜合辦專人負責保管, 重要印章如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