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 質量和安全責任, 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 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2、。 第三條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 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和備案、 抽查。 第四條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 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 嚴格、文
3、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 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 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 行。 第七條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 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 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 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 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 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 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