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 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 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 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 理工作。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 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 體工程實行
3、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 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 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 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 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