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主力店商鋪租賃調整的基本原則次主力店商鋪租賃調整的基本原則 1、年度內調整面積最多不超過次主力店商鋪總面積的 20%。 2、調整后次主力店商鋪總租金收益不得低于相應期間的租賃決策指標。 3、承租方調整后,新簽約租賃合同餐飲業態租期不超過 5 年(含),非餐飲業態租期為 1-3 年(含)。租期超過規定期限的,須上報股份公司分管商管副總裁批準。 4、承租方調整后,新簽約租賃合同超過原合同租期的,第一年租金標準不得低于原合同最后 一年租金標準的 115%。 5、如單鋪租金收益低于租賃決策指標,但次主力店商鋪總租金收益仍能達到指標要求,則須 上報商管總部批準。如單鋪租金收益低于租賃決策指標,且總租金收益低于租賃決策指標在 100 萬 元(含)以內的,須上報股份公司分管商管副總裁批準;在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含)以內的,須 報股份公司總裁批準;超過 200 萬元的,須上報集團董事長批準。 6、知名品牌次主力店商戶租金每年環比遞增率不低于 3%,遞增起始年最遲為第 3 年;一般品 牌次主力店商戶租金每年環比遞增率不低于 5%,遞增起始年最遲為第 3 年。 7、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前,各地商管公司應認真進行市場調研,加強品牌資源儲備,確保合同 到期時能及時進行商鋪調整。商鋪調整的完成時間最遲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到期后 45 天(含)。 如需延后,須上報股份公司分管商管副總裁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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