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科萬科集團單體確認管理辦法集團單體確認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各地產公司項目設計的操作,加強對萬科集團規劃設計管 理流程與成果標準 (以下簡稱流程和標準 )中實施方案階段的“集 團單體確認”這一重要節點的監控,以達到確保質量、進度目的,特編 制此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集團規劃設計部負責“集團單體確認”評審, “集團單體確認”的時間 應以項目設計年度計劃為依據,如有變更,項目操作公司應事先知會規 劃設計部。項目操作公司應在“集團單體確認”前至少 7 個工作日向規 劃設計部提出正式申請,至少應提前 3 個工作日提交評審文件。對單體 方案設計的補充要求詳見附附件一件一。 第三條第三條 評
2、審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集團規劃設計部對規劃設計評審會的結論意見;外部專家規劃設計 評審會的的結論意見(可選) ;集團規劃設計部規劃確認的結論意見。 2) 規劃及單體的設計文件 a. 建筑設計說明 b.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詳萬科集團項目設計成果標準第四部分 2.3 附錄表格) c. 集團單體確認圖紙,目錄詳附件二附件二,深度要求詳萬科集團項目 設計成果標準第四部分 3.2 實施方案圖紙深度要求。 3) 市場營銷部門的意見,其要求詳附件三附件三; 4) 成本管理部門對不同類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單體每平米的成本估算。 第四條第四條 集團規劃設計部將在收到評審文件之后的 3 個工作日內,依據萬科集
3、團項目設計流程與成果標準對文件的內容、成果深度進行審核。 如發現所提交評審文件不符要求,集團規劃設計部有權要求“集團單體 確認”延期。 第五條第五條 “集團單體確認”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 集團規劃設計部對提交評審的文件直接進行審查確認, 并正式發文知 會項目操作公司集團單體確認意見 ;該意見作為項目資料存檔。 2) 集團規劃設計部對提交評審的文件進行審查后, 發文知會項目操作公 司召開集團范圍的評審會進行確認。會議召開的地點、時間及具體會務 組織工作由集團規劃設計部及項目操作公司協商確定。會議的組織要求 詳附件四。附件四。 第六條第六條 集團單體確認意見應包含以下內容: 1)總體評述:對提交評審的文件的內容、成果深度的總體意見以及對 集團規劃確認意見的執行情況的評述 2)對規劃及單體設計文件的審核意見 3)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及要求 第七條第七條 如召開“集團單體確認評審會” ,由集團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