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 主 臨 時 公 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 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 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 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2、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富盈物業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依法享有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 備的權利: 1、社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社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花園及綠化區域等; 2、社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社區內的給排水管道、水泵、公共照明設 施、消防設施、圍墻、池井、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凡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部位和設施 設備,建設單位行使該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3、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 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 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 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 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 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 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 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