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2.5 5 環境噪聲監測方法環境噪聲監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一、測量儀器一、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2 型及2 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 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規定,并定期校驗(注:現場普查 達到型儀器要求,一般現場測量達到型儀器要求) 。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 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GB 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 (快慢檔 要求視周圍主要聲源而定) 。 二、測點選擇
2、二、測點選擇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 環境噪聲的測量: a)一般戶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 固定在車頂部1.2m 高度處。 b)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1 m 處,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 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約1.5 m 處,距地面1.2 m1.5 m 高。 開窗情況下測量。 三、三、 氣象條件氣象條件 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5 ms 以下
3、時進行。 四、監測類型與方法四、監測類型與方法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 環境噪聲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 物監測兩種類型。 A.A. 聲環境功能區監測聲環境功能區監測 A.1 監測目的監測目的 評價不同聲環境功能區晝間、夜間的聲環境質量,了解功能區環境噪聲時空 分布特征。 A.2 定點監測法定點監測法 A.2.1 監測要求監測要求 選擇能反映各類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特征的監測點1至若干個,進行長期定點 監測,每次測量的位置、高度應保持不變。對于0、1、2、3類聲環境功能區,該 監測點應為戶外長期穩定、距地面高度為聲場空間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處,其 位置應能避開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聲源; 4類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設于4類區內第 一排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交通噪聲空間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處。 聲環境功能區 監測每次至少進行一晝夜24小時的連續監測,得出每小時及晝間、夜間的等效聲 級Leq、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