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第三污水處理廠(一期)關于第三污水處理廠(一期)BOT 項目項目 招標文件的法律意見招標文件的法律意見 2015 年 11 月由 xx 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團公司”)進行招標的 xx 第三污水處理廠(一期)BOT 項 目,經律師辦審核,現就其中主要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集團公司無法直接作為本項目的招標主體。 首先,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 條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方式 依法授權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其次,根 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的費用 涉及政府定價、征收與財政補貼等行政行為,
2、集團公司無法作為 適格的合同主體與投資人簽訂協議并履行相關義務。 建議:更換適格主體作為合同簽訂方,或者完善相關授權程 序。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 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 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如 xx 管 委會具備上述職權,可依法授權集團公司作為該項目的實施機構 負責有關工作。 2、本項目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存在問題。 該招標文件第 7 條“招標主要條件”中約定招標人負責征收 項目用地,項目公司以有償轉讓的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期內項目用 地使用權,仍存在主體不適格的問題。該項目用地使用權如以劃 撥方式由集團
3、公司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 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必須經過市、縣人 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簽訂相關協 議之后才能轉讓給項目公司。 建議:在招標文件以及相關合同中陳述清楚項目用地的土地 權利現狀,并依照上述規定完善土地出讓手續,最終由項目公司 獲得土地使用權。 3、招標主體與中標人(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缺失相應 約束性文件。 該招標文件第 35 條“授標”多處約定集團公司應與中標人 草簽特許經營協議,但是,特許經營是招標人與日后所成立 的項目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帶有行政監管的性質;而招標人與 投資人之間則應是平等的合作關系。并且,特許經營協議的 內容無法涵蓋該 BOT 項目實施過程中關于土地出讓、項目公司章 程制定、融資方案設計、相關政策法律融資運營技術等風險的分 擔,等等。根據中央財政部、發改委的多份部門規章要求,必須 以項目合作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