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團融資管理制度集團融資管理制度 一、一、 總則總則 (一) 為了規范集團及下屬各中心、地區公司的融資流程,保證正常的資金供 應量,降低融資成本,減少融資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及財務 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本辦法所指的融資,僅包含債務資本融資。 1. 債務資本融資是指以負債方式借入并到期償還本息的方式融集資金,按 方式可分為:借款融資、信用融資、應付債券與融資租賃等;融資對象包括銀行 與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東及其他特定的單位及個人。 1.1 借款融資是指通過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東及其他特定個人借入 一定款項,在合同與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按
2、借款的時間 長短可分為:短期借款(一年以內) ,中長期借款(一年以上) ;按方式分為:承 兌匯票、流動資金貸款、開發貸款、委托貸款、專項貸款、股東借款或其他借款 等; 1.2 應付債券是指按照國家證券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 經相關審批機構審批 同意后,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一種約定還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歸還本息的 一種融資方式; 1.3 融資租賃(長期應付款)是指通過依法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融回經營 所需的租賃物, 并在協議約定的該租賃物使用的大部分時間內按期支付租賃費的 一種融資方式。 (三) 融資原則:集中管理、統一籌措;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期限合理、 長短兼顧;綜合權衡、降低成本;適度負債
3、、防范風險。 (四) 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根 據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關的審批手續。 二、二、 管理部門及職責管理部門及職責 (一) 集團財務中心在股東會、 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 負責集團及下屬公司 (項 目部)的融資管理,財務中心資金部(以下簡稱“資金部” )是融資活動的具體 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1. 擬定融資管理辦法、目標與原則; 2. 擬定集團融資需求及計劃,履行股東會、董事會審批手續; 3. 擬定具體融資方案,負責搜集相關的融資資料,履行相關的報批手續; 4. 負責具體辦理各項融資活動; 5. 負責融資平臺的搭建,渠道的拓展與維護; 6. 負責可抵押資產及對內、對外擔保的統一管理。 (二) 集團下屬各中心、公司(項目部)有義務積極配合資金部,完成地區公 司(項目部)的融資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1. 參與本公司(項目部)融資方案的擬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