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頁 共 2 頁 商品、物品攜入攜出管理辦法商品、物品攜入攜出管理辦法 一、一、 目的目的 為保障公司財物安全,明確商品及其它物品進出賣場的放行要求,特 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二、 范圍范圍 適合于商品、物品出入公司 三、三、 內容:內容: 3.1 商品、物品攜入管理商品、物品攜入管理 3.1.1 凡需攜入的商品、物品均需從員工通道進入,不得從其它渠道進入。 3.1.2 供應商送貨時,員工通道防損員必須檢查供應商提供的送貨單據, 供應商及專柜帶樣品進入公司,必須進行登記才可進入,登記時寫 明商品的名稱及數量,攜入原因等。 3.1.3 場內專柜攜入物品必須貼“自用品”標識,攜入商品、物品
2、必須進 行登記才可進入。 3.1.4 其余人員攜入的除貼有自用品標識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要在員工 通道登記,寫明攜入物品名稱及數量。 3.1.5 未經過登記的商品或物品進入賣場后,出現遺失、人為損害等相類 似狀況,公司概不負責。 3.2 商品、物品放行管理商品、物品放行管理 3.2.1 商品的放行從兩個通道:一個是從賣場放行; 一個是從員工通道放行 3.2.2 物品的放行只可以從員工通道。 3.2.3 商品放行必須憑正式電腦出庫單據或詳細收銀小票,正式單據包 括:批發出庫單、退貨出庫單、報損單。 3.2.4 需攜帶物品放行,首先到防損部開據物品放行條,寫明放行的 物品名稱、數量及原因,攜帶人,
3、部門主管、防損主管簽名確認。 防損部需攜出物品需防損主管及店長簽名確認。 3.2.5 分店間物品的調拔,除填寫分店物品調拔單外,人事部填寫 物品放行條,攜帶人、人事主管、防損主管簽名確認,才可放 行(固定資產需財務簽名確認)。 第 2 頁 共 2 頁 3.2.6 對于維修或借公司物品出公司等情況,需按正常手續填寫物品放 行條,并注明歸還時間,防損部要跟蹤到期歸還情況,若到期未歸 還,防損部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若因防損部未及時跟蹤到期歸還 情況而令物品遺失的,則由防損管理人員與當事人一同承擔責任。 3.2.7 當事人攜帶物品及物品放行條,經員工通道防損員檢查后,并 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才可放行,且物品放行條回收, 當晚交回防損主管處。 3.2.7 凡未具有有效物品放行條的物品或未具有詳細收銀小票或電腦 正式單據的商品需帶出本公司者,防損部不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