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頁 共 4 頁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規范員工的辭職、離職、移交等手續的辦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 xx 百貨所有人員。 三、內容: 3.1 員工離職包括: 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辭退(解雇):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因自身原 因需要裁員。 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 3日或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 5天者視 作自動離職。 開除:員工因個人原因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被 公司辭去工作職位,停發剩余工資和培訓費。 3.2 員工級與職員級辭職要提前半個月申請,主管、組長、技工級提前一個 月申請,經理級及以上提前
2、兩個月申請。最終離職時間以審批時間執行。 各級別的具體離職審批權限參見人事行政管理辦法(分店及總部)。 3.3.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因客觀原因要求辭職,應由部門直屬上級 加以疏導挽留。 3.4 離職手續:離職時,員工持已批準的員工離職單到人事部領取移 交清單,按清單上的內容到部門進行移交,并由部門主管、人事部、 財務部簽字確認。最終將移交清單及工卡交于人事部,進行核對考 勤,計算工資,移交清單交人事部留底。 3.5.人事部盡量一周安排一次員工統一離職,以減少工作量。 3.6.移交手續: 3.6.1 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制 度,部門資料)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
3、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 或有關部門,并應將已處理而未了結的事項交接清楚,并由接替 人員簽字確認。 第 2 頁 共 4 頁 3.6.2 事務移交:工卡、辦公用品、電腦、宿舍鎖匙、車鎖匙、印章、 設備設施狀況等相關物品及事務,應列入移交清單上,并由 接管人簽字確認。 3.7.移交期限:員工一天,職員及技術級二天,主管級三天,副經理級五 天,經理/總監級七天。 3.8.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上司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 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等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 由其直屬上司自行接收。 3.9 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上司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 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 應由簽署移交清單的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3.10 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搬離宿舍交還鎖匙方可領取薪金;自動離職或 開除的不能結算工資及培訓費。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