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 / 1212 12 月 30 日,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 則、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保障和 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 72 條。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三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四章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 環
2、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 本條例規定進行拆除重建或者綜合整治的活動: (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急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 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據市住房發展規劃,舊住宅區拆除重建后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 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設,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
3、施。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統籌、規劃引領、公益優先、節約集約、市 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下列目標: 2 2 / 1212 (一)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功能品質; (二)拓展市民活動空間,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三)推進環保節能改造,實現城市綠色發展; (四)注重歷史文化保護,保持城市特色風貌; (五)優化城市總體布局,增強城市發展動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決定城市更新工作涉 及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擬訂城市更新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 計劃,制定相關規范和標準。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