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鋪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 承租方(乙方) :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出租方(甲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職務職務: : 注冊號注冊號: : 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通信地址) :辦公地址(通信地址) :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承租方(乙方)承租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職務職務: : 注冊號注冊號: : 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通信地址) :辦公地址(通信地址) :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甲方系租賃場地的合法出租人, 乙方有能力承租租賃場地并開 展相關的經營活動,根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 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乙方承租 甲方租賃場地用于經營事宜達成協議內容如下: 定義定義 除非本合同有明確約定,本合同中以下用語含義如下: “本合同本合同”指本租賃合同及其附件、修訂、補充協議。 “租賃物業” 、“租賃物業” 、 “建筑物建筑物”系指位于 市 區 路 號的建筑物。該建筑物的詳細位置見本合同附件 的總平面圖。 “租賃場地租賃場地”系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出租給乙方的建筑物的 部分,包括場地內的現有的以及按照雙方約定由甲方繼續添附的附 屬設備、附屬設施,租賃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m 2) ,見本 合同附件 中所附租賃場地平面圖,
3、其中陰影區域標明的范圍為乙 方租賃場地區域。 “租賃起始日租賃起始日”系指本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之日。 “租賃終止日租賃終止日”系指本合同約定的租期到期之日,本合同提前 終止的,根據本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確定。 “公共區域公共區域”系指建筑物中由雙方指定為公用的入口、樓梯、 走廊、電梯間、盥洗室和其它公共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標 明的公共區域部分。 “附屬設施附屬設施”或“設施設施”系指使用租賃物業和商場業務經營所 需的電話接口、自動扶梯、電梯、消防設施及其他設施。 “租賃場地移交租賃場地移交”系指在雙方對租賃場地進行了聯合驗收并確 認租賃場地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約定的全部條件之后,由甲方向乙 方移交租賃場地。 “公用事業公用事業”系指由乙方使用并應承擔費用的水、電、電話及 網絡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 “年年”系指公歷年。 “月月”系指公歷月。 “工作日工作日”系指除了國家規定的休息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