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 第一章第一章 綜述綜述 1 1、總則、總則 1.1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與需要,維護建筑設計市場秩序,確保設計 質量和服務質量,有助于發包人、設計人協商確定設計服務計費,編制建筑設計 服務計費指導(以下稱計費指導)。 1.2 發包人和設計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筑設計服務計費的公正性、客 觀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凡在建筑設計中采用本計 費指導未涵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 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或環境效益、 社會效益的, 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 可以在本 計 費指導基礎上適當上
2、浮計費額。 1.4 建筑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后 7 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20%作為定金; (2)提交方案設計文件后 7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10%; (3)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 7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20%; (4) 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 7 天內, 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30%; (5)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 7 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后 3 個月內, 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10%; (6)工程結構封頂后 7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
3、入使用后 7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 設計費。 1.5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設計工作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發包 人向設計人另外支付相應的建筑設計服務費并適當延長設計工期。 1.6 由于發包人原因,要求設計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設計周期 定額規定的周期內提前交付設計文件,設計人在確保設計質量與深度的前提下采 取措施予以實現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1.7 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 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 已開始設計工 作的,設計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50%,超 過一半時,支付全部設計費。 1.8 本計費指導可作為建設項目編制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 報告等文件中估算設計及咨詢服務計費額的參考。 2 2、建筑設計服務內容、建筑設計服務內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