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1 說說 明明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 維護合 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 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建設項目工 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 (GF-2011-0216)進行了修訂, 制定了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GF-2020-0216) (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 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 11 條
2、,主要包括:工程概況、 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 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 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 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 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 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 20 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 1 條 一般約 定,第 2 條 發包人,第 3 條 發包人的管理,第 4 條 承包人, 2 第 5 條 設計, 第 6 條 材料、 工程設備, 第 7 條 施工,
3、 第 8 條 工 期和進度,第 9 條 竣工試驗,第 10 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 12 條 竣工后試驗,第 13 條 變更與調 整,第 14 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 15 條 違約,第 16 條 合同解 除,第 17 條 不可抗力,第 18 條 保險,第 19 條 索賠,第 20 條 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 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 體情況, 通過雙方的談判、 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 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 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 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 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 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