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土地整備發展歷程 2 3 4 CONTENTS 目錄 最新實施政策解讀 整備與更新之區別 房企參與風險及建議 1979年 原寶安縣撤縣建市 19891992年 原特區內統征 20042005年 原特區外城市化轉地 2009年后 城市更新 2011年后 土地整備 深圳城市更新進入瓶頸期,土地整備即將拉開戰幕。 與城市更新相比, 土地整備的門檻相對較低,對合法用地比例、現狀建筑年限等無強制要求; 空地也能納入, 對于合法指標比例較低、空地較多、現狀開發強度不高的項目, 現時政策對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更有支持及側重, 使得土地整備較城市更新靈活度更高、操作性更強。 讓我們緊跟政策及市場發展的步伐,
2、擁抱土地整備的新趨勢。 土地整備發展歷程 0101 土地整備發展歷程 深圳市借鑒杭州土地整備經驗,啟動土地整備工作,各區開始土地整備試點工作; 2010年 2011年 市政府出臺關于推進土地整備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11102號),成為我市土 地整備的綱領性文件;同期坪山新區率先啟動“南布”“沙湖”等整村統籌項目; 2012年 2015年 市政府發布土地整備利益統籌試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深規土2015721號), 確定了以“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規劃建設用地”為計算基數來留用土地; 在原市征地拆遷辦的基礎上掛牌成立深圳市土地整備局; 2018年 深圳市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管理辦法(深規
3、土20186號)正式發布 ,確定了以” 合法用地+調入的合法指標+未完善征轉地“作為留用地比例的核算基礎,及最高不超過55%; 歷年整備政策關于留用地核算比例的政策條文: 土地整備:關于研究土地整備有關工作的會議紀要(2012年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248))明確,在整村統籌整實施方案不超過土地整備入庫 建設用地面積5%-8%的土地由區政府統籌安排社區發展問題。 整村統籌:需騰挪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法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積在試點項目范圍內留用,跨社區留用的按照等價值原則置換確定;需 在試點項目范圍內落實的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指標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留用土地;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的規劃建設用地按照不超過 20%的比例確定留用土地。 片區統籌整備:留用土地的規劃功能為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按照不超過試點項目范圍內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15%確定留用土地;留用 土地的規劃功能為工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