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拿地時配建保障房涉稅處理方法匯總 一、分類 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強,各地政府對房企拿地均出臺了新 的政策,其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政府成為新形勢下的拿地條件之一。 根據目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形式,配建保障房根據其移交方式的不同, 可以將其分為建成后無償移交與建成后由政府低價回購;根據配建保障性 住房的建設地點的不同又可以將其分為紅線內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紅線外配 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紅線內的保障性住房是目前比較多的形式。 二、不同形式下的稅務處理 (一)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 對于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保障房,在這過程中主要有兩大類觀點,第 一,產權并沒有發生轉移從而不發生相關納稅義務
2、。第二,因為產權發生 轉移而涉及的各種稅費。 1.產權并未轉移,不產生相關的納稅義務。 主要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配建保障房協議時候,一般就約定將 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給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機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初始便登記在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名下,從而配件的保障房初始所有權就不在房 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公司只是將本不屬于其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移交 給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并沒有產權登 記變更交付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開發企業轉讓房產的行為,也就不會產生 相關的納稅義務。 2.產權轉移而發生的稅務處理。
3、對于建成后無償移交保障房的,產權發生轉移,在稅務處理上主要涉及不 同稅種間的稅務處理問題,增值稅如何繳納?視同銷售?若視同銷售,那 么視同銷售的收入怎么確定?應該作為何種性質進行稅務處理?另外,計 算土地增值稅時成本如何扣除,視同公共配套還是土地成本?下面具體分 析如下: (1)增值稅 常規處理方法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 保障房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部門,屬于向其他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應視 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處理。 相關政策依據:財稅201636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 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如果視同銷售處理,那么銷售價格按照財稅201636 號文的規定順序來確 定。 相關政策依據:財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