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范圍認定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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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范圍認定辦法.pdf
1、1 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范 圍認定辦法圍認定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進一步規范舊屋 村范圍的認定標準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 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 (市政府令第 288 號) 、 關于加 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 (深府辦2016 38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屋村范圍,是指福田、羅湖、南 山、 鹽田四區在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農村城市化的暫行規定 實施前,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大鵬六區(含新 區)在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實 施前(以下簡稱規定或者辦法
2、實施前) ,正在建設 或者已經形成(以下簡稱已經建設) 、且現狀主要為原農村 舊(祖)屋等建(構)筑物的集中分布區域。 第三條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構)筑物、公共服務 設施,可以納入舊屋村范圍: (一)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舊(祖) 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廢棄但墻基尚存的情形) ; (二)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舊(祖) 屋,在 2009 年 6 月 2 日之前進行重建、加建、改建、擴建, 不涉及擴大建筑基底范圍,且重建、加建、改建、擴建后總 2 建筑面積不超過 480 平方米的; (三)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為舊屋 村生活服務的教育(幼兒園、托兒所、村小
3、學等) 、醫療衛 生(衛生所、公廁等) 、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 、民俗 活動(禮堂、祠堂等) 、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村委會、農 貿市場等)等公共服務設施,現狀仍用于公共服務功能的; (四)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風水塘、 球場、活動廣場、曬谷場等公共空間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則 上總量不得超過舊屋村范圍總用地面積的 10%且總面積不得 大于 3000 平方米; (五)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依照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等規定已 辦理房產證的私房。 第四條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構)筑物、公共服務 設施不得納入舊屋村范圍: (一)廠房及其它生產經營性用房; (二) 規定或者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舊(祖) 屋,實施后進行重建、加建、改建、擴建導致擴大建筑基底 范圍的,實施后進行重建、加建、改建、擴建導致建筑面積 超過 480 平方米的, 以及在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