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母公司中標拿地,項目公司(子公司)開發的涉稅風險管控 房地產母公司出錢拿 地,獲得土地出讓金收據,并取得土地證,擬成立子公司開發的稅收風險及規避策略 房地產母公司中標拿地,項目公司(子公司)開發的涉稅風險管控 1、稅收風險分析 房地產母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在法律上該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母公司。因此,房 地產母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并獲得合規票據,必須在房地產公司母公司里入賬進土地成本, 然后母公司將其中標拿的土地, 過戶到其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項目公司是一種土地轉讓行為。 這將面臨一定的稅收和法律風險。 (1)法律風險。房地產公司母公司將其中標拿的土地過戶到其擬成立的子公司進行開發,
2、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 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 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 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基于此規定,房地產母公司將中標拿的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土地, 沒有進行任何資金投入對該土地進行開發, 即使進行了投入開發, 如果投資額達不到開發投 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房地產母公司就不可以將該土地轉讓到其子公司名下, 讓子公 司進
3、行開發。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 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2)稅收風險分析 如果房地產母公司對其中標拿的土地進行投資開發, 投資超過投資總額的 25%, 則意味著房 地產母公司投資的不再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 而是在建工程或在建項目投資, 應按照不動產 轉讓來交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是房地產母公司面臨繳納較多稅收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10 號)第六條第 (二) 的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 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 交納的有關費用, 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 的 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基于此規定,如果房地產母公司對其中標拿的土地進 行投資開發,投資超過投資總額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