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15 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適應城市資源環境緊約束下內涵增長、創新發展的要求,進一步節 約集約利用存量土地,實現提升城市功能、激發都市活力、改善人居 環境、增強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對本市建成區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 行可持續改善的建設活動,重點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強化城市活力,促進創
2、新發展; (二)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社區服務水平; (三)加強歷史風貌保護,彰顯人文底蘊,提升城市魅力; (四)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綠色建筑和生態街區建設; (五)完善慢行系統,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 (六)增加公共開放空間,促進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樂業; (八)市政府認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中按照市政府規定程序認定的城市更新地 區。已經市政府認定的舊區改造、工業用地轉型、城中村改造的地 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作原則)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規劃引領、有序推進,注重品質、公共優先, 多方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
3、條(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激發都市活力,注重區域統籌,調動社 會主體的積極性,推動地區功能發展和公共服務完善,實現協調、可 持續的有機更新。 第五條(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 由市政府及市相關管理部門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 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協調推進工作。 第六條(市級管理部門職責)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 法制定城市更新規劃土地實施細則,編制相關技術和管理規范,推進 城市更新的實施。 市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相關專業標準和配套政策,履行相應的指 導、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政府是推進本行政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 區縣政府應當指定相應部門作為專門的組織實施機構,具體負責組 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