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完善 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激發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環境, 規范城市更新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的城市更新活 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綜合 整治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
2、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 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基本原則】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 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利益共享、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要求】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 益,符合下列要求: 2 (一)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城市機能; (二)堅持綠色節能改造,推進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 (四)加強歷史風貌保護,保持城市特色風貌; (五)增強城市發展新動能,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 布局。 第五條 【市級職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負責
3、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 項進行決策。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擬訂城市更新政策, 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制定相關技術 規范、管理規范和標準。 市各相關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 理職責。 第六條 【區級職責】 區人民政府 (含新區管委會, 下同, 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 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更新的組織實施和統 籌管理工作,區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城 市更新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區城市更新部門做好城市更新相 關工作,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實施方式和基本程序】城市更新可以由物業權 利人自行實施,或者委托具有房地產咨詢服務、開發資質的 3 企業(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實施,也可以由政府主導并委托 市場主體實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