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附政策解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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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附政策解讀).pdf
1、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 率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管理,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 深 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 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 (以下 簡稱暫行措施 )及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 (以下簡稱深標 )等,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的審 查。 第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以下簡稱“規劃容積” )是指城市更新單元內開發 建設用地各地塊規定建筑面積之和, 包括地上規定建筑面積與地下規定建筑面積。 其中, 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是指除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
2、筑面 積。 規劃容積由基礎容積、轉移容積、獎勵容積三部分組成。 城市更新單元內開發建設用地(以下簡稱“開發建設用地” )是指出讓給項目實施 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是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與城市更新單元內開發建設 用地面積的比率。 城市更新單元基礎容積率是指基礎容積與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第四條 基礎容積是指開發建設用地各地塊基礎容積之和。 地塊基礎容積按照深標關于密度分區與容積率的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其中,涉 及以下情形的,應按以下規定測算: (一)地塊規劃為單一用地性質的,按主導用途進行測算,其兼容功能不納入測算; (二)居住、商業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塊基礎容積測算
3、中居住功能占地塊基礎容積 的比例取值如下: 居住功能為第一主導功能的按 60%取值; 居住功能為第二主導功能的 按 40%取值。測算后,地塊最終建筑功能實際比例可依據深標關于土地混合使用的 有關規定具體確定。 第五條 轉移容積是指城市更新單元內按本規定可轉移至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容 積。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計入轉移容積: (一)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用地范圍內經核算的實際土地移交用地面積(含無償移交 的歷史建筑及歷史風貌區用地面積、 不含清退用地面積) 超出基準土地移交用地面積的, 超出的用地面積與城市更新單元基礎容積率的乘積作為轉移容積。 其中,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增加該類型移交用地面積與城市更新單元 基礎容積率乘積的 30%計入轉移容積: 1、在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相關設計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規劃的基礎 上額外落實或擴大片區所需的小學、初中或九年一貫制學校用地的,移交用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