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6161 號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已經 2014 年 3 月 27 日國土資源部第 1 次部務 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長 姜大明 2014 年 5 月 22 日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2019 年修訂) (2014 年 5 月 22 日國土資源部令第 61 號公布 根據 2019 年 7 月 16 日 自然資源部第 2 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 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 策,落實最嚴
2、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升 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 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布局 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 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 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土地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節約優先的原則,各項建設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 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堅持合理使用的原則,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 提高
3、效率; (三)堅持市場配置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 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四)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 約用地新模式。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 政、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 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 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范,探索節約集 約用地新機制,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 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條在節約集約用地方面成效顯著的市、縣人民政府,由自然 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模引導 第七條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 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