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7 年 9 月 28 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三次會議通過 2020 年 6 月 5 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五章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 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 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
2、預防、應急、綜合治 理等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 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避讓優先、綜 合防治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 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地質災害的分級包括災情分級和險情分級。 地質災害災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三十人以上
3、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 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十人以上不滿三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五百 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三人以上不滿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 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不滿三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一百萬元的。 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威脅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千人以上,或者 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一億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五百人以上不滿一千 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 (三)中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不滿五百 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的; (四)小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不滿一百人,或者可能 造成經濟損失不滿五百萬元的。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 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