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云港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2001 年 5 月 10 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連政發200173 號)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市經濟 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江蘇省礦產資源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省辦 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地質作用或人類活動導致地質環境變 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帶來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2、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 強管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對易發、頻發地質災害或有可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區域, 實行重點防治管理。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 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措施和標準; (二)負責編制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勘查評價和監督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易發區
3、,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五) 負責提出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建議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 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設計審批和質量驗收工作;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執行情況。 水利、交通、建設、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 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 強全民防災、抗災、救災意識。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領導,將地質災害防 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 防治工作,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 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義務;對破 壞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