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0 年 9 月 27 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7 年 6 月 1 日山西省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 改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的決定修正2011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地質災 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 預防、 應急、 治理和避讓搬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
2、災害防治工作 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 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 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宣傳教 育,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2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 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含規劃,下 同) 、交通運輸、教育、民政、環保、水利、林業、農業、衛生、 煤炭、安全監管、旅游、文物、氣象、電力監管、鐵路等部門應 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因自然因素造
3、成的地質災害,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組織防治,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因采礦、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 負責治理,承擔治理費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六條 本省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 展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調查,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劃定地質 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提出分類處置和分級管理的意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狀況、區域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隱患點 排查巡查結果,每五年組織編制一次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向社會 - 3 - 公示,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地質公園、大中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