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13 年 7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六章 地質災害避讓搬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2 -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 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 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 劃、預
2、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 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 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為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四種類型, 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 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 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3 - 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 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 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 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
3、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地質災害防治經費, 并納入本級 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轄 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 財政、 住房和城鄉建設、 規劃、 交通運輸、水利、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衛生、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 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 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機關人員、村(居) 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培訓。市、縣、鄉級人民 政府負責人應當全面掌握本轄區地質災害情況, 提高災害預防及 搶險救援指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