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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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2018年.pdf
1、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 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工作,根據城鄉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6 號)規 定,我部制定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現 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18 年 7 月 30 日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 根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國辦發 201816 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節余指標調劑任務落實 (一)幫扶省份調入節余指標。幫扶省份省級人
2、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城 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任務,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確認的調劑任務函告自然資源部(詳見附件 1)。自然資源部匯 總確認結果后函告財政部,并抄送國家土地督察機構。 幫扶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劑工作,使用調入節余指 標進行建設的,應將建新方案通過自然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 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備案。 (二)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出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以 下簡稱調出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任務,于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能夠調出的節余指標和涉及的資金總額函告自然
3、資源部, 并說明已完成驗收情況,附具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出申請表(詳見 附件 2,以下簡稱申請表);暫未完成拆舊復墾驗收的,應在完成驗收 后,及時填寫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出完成驗收統計表(詳見附件 3,以下簡稱統計表)報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據監管系統等,在 10 個工作日內 對申請表或統計表完成核定,并將結果函復調出省份,抄送財政部、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 調出省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在函告前將調出節余指標任 務明確到市、縣。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拆舊復墾安置方案,由省級自 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后,及時通過監管系統備案。 二、節余指標使用 (三)節余指標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資源部對節余指標調劑使用實行臺帳 管理,進行年度核算。幫扶省份超出國家下達調劑任務增加購買的節余指標, 以及調出省份低于國家下達調劑任務減少調出的節余指標,與下一年度調劑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