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遺址利用導則 (試行) 國家文物局 2020 年 1 第一條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大遺址利用工作,實現文物有 效保護與合理利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等法律法規 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 庫的大遺址利用工作,其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利用工 作可參照本導則實施。 第三條第三條 大遺址利用應遵循“堅持保護第一、注重 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 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采取多種方式科學闡 釋文物價值,提升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協調文物 保護、文化傳承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
2、善、環境 提升的關系。 第四條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直接 責任主體。 大遺址利用涉及多方權益時, 地方人民政府應協調 明確各利益相關方的權責。鼓勵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建 立大遺址利用的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 2 辦法和保障措施。 第五條第五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 人參與宣傳推介、設施建設、游客服務、文化策劃、產 業發展等大遺址利用活動。 第六條第六條 大遺址利用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文物保存現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能夠 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有明確的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 能夠履行大遺址利用或監管職責。 (三)文物保護規劃已
3、經公布實施,或文物保護區 劃和管理規定已公布執行, 保護、 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確。 (四)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已編制中長期 考古研究工作計劃; 有固定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承擔考 古工作,并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 系。 第七條第七條 開展大遺址利用工作前,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將大遺址及其周邊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3 梳理文物價值內涵和地區資源要素, 明確大遺址所在區 域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主體功能分區、公共文化 體系等, 協調文物保護與國土空間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 標體系,保障大遺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二)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及其與大 遺址專門管理機構的關系,明確權責。 (三) 組織專業機構科學評估大遺址利用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響和風險,提出對策 建議。 (四)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空間范圍、土地及其附著 物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