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三章 建筑間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讓 第五章 公共空間 第六章 市政及管線 第七章 附 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59 號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 2011 年 11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 第 114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
2、及重慶市城 鄉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 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編制,以及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 土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建設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 的編制應當符合本規定。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 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重慶市平面坐 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其詳細規劃 編制應當符合本
3、規定主城區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 1)和遠郊 區縣(自治縣)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 2)的規定。 第五條 鼓勵居住用地(R)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質編號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后的為次要用地性質。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以 下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其他性質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計容 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70%; (三)商業服務業設施(B)等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居住混合布局的用 地,居住計容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40%。 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零星用地 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實施經營性 居住、公建項目,可以實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實施綠地、 廣場等公益性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