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管理 顧問書(十三) 業主委員會冊 目 錄 一、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備運作 1 二、 業主代表的產生辦法 7 三、 下期顧問書預告 8 1 備注:編制本手冊時,應視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適當調整。備注:編制本手冊時,應視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適當調整。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備運作(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備運作 一、前言一、前言 1 1、業主委員會的性質、業主委員會的性質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大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 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2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
2、件、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有下 列情況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防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房屋出售 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 房屋入住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房屋出售已滿兩年。 房屋出售單位可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組織開展此項工作。 另: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3 3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3)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
3、區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訂 立、變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 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 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5) 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6) 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7) 前款第 3、4、5 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 8) 業主委員會根據第 3 項的規定實施公開招標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市、區 住宅主管部門實施。 4 4、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義務義務: 1) 執行業主大會的各項決定; 2 2) 遵守和履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3) 不得從事各種投資和經營活動; 4) 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正當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首次業主大會的成立二、首次業主大會的成立 1、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 12 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入住以后,應該籌備成立業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