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務事項報告法務事項報告 -2013.5.14 社會保險法律知識介紹 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1年 7月1日起生效。第一次系統的規 范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攫B老保險、基本醫療保 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 保險(即常說的五險一金中的五保險(即常說的五險一金中的五 險)險)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 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 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 本法。 第二條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2、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 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 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 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 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 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 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基 本養老保險費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 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 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 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職工基本 醫療
3、保險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 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 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 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 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 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 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 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 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 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 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 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