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頁 共 6 頁 車輛使用及駕駛員管理規定車輛使用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編制編制 日期日期 審核審核 日期日期 批準批準 日期日期 第 2 頁 共 6 頁 一、一、 總則總則 1.1 為了確保各項行車任務順利完成,提高公司內部運作效率,嚴格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促 進公司經營與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二、 車輛使用車輛使用制度制度 2.12.1 車輛配置車輛配置及日常管理及日常管理 2.1.1 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及實際工作的需要給各部門及子公司經理配備車輛。 2.1.2 車輛配置由行政部按規定統一購買和調配,配車員工不得提出特殊需求。 2.1.3 各部門不單獨配置車輛。需要使用車輛時,
2、由行政部統一調配。如部門需要用車,行政部 確實無法安排時,各部門、子公司經理級以上員工配備的車輛應優先滿足部門業務辦理及 應急用車。 2.1.4 各車輛使用人如出差二天以上離開廣州不需使用車輛的,必須在領取車票或機票時交回車 匙及車證,將車輛交回行政部統一調度使用,否則不發放車票或機票。 2.1.5 公司行政部、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部門領導配備的車輛,日常管理、車輛清洗保潔等工 作由各部門、子公司司機和各用車人負責(公司高層領導車輛除外) 。 2.1.6 車輛使用人、各司機要愛護、愛惜公司車輛,不得粗暴駕駛車輛;停車辦事或過夜停放時, 必須到有專人看守的正規保管站保管,否則,由此引起車輛受損或
3、失竊的,由各車輛使用 人或司機負責賠償。 2.1.7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因酒后駕車造成車輛受損或發生交通事故的, 維修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全部由駕車人自行承擔。 2.1.8 車輛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主管行政副總批準。因公借給部門同事用 車除外。 2.1.9 車輛應定期保養,一般每行駛 5000 公里保養一次。各車輛使用人及司機應留意車輛行駛里 程和車輛狀況,發現車輛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并將車輛交回行政部檢修,避免故障 進一步擴大,以減少維修費用,并保證車輛的行車安全。 2.1.10 車輛的行駛證、購置稅證、保險卡等車輛有關證件應由駕駛員隨身攜帶,嚴禁人離車輛辦 事車輛證件留在車內,如因失竊造成補辦證件、向保險公司理賠困難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駕駛員負責。 2.22.2 用車申請用車申請 2.2.1 各部門、子公司因業務接待、工作應急需使用車輛而本部門確實不能解決時,可